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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日评:爱护微信,别把它“作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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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6:5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球今日评--环球时报环球网出品】今天下午,网信办出台被称为“微信十条”的管理规定,包括公众号必须实名制,只有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意味着个人公众号未经批准不得发时政新闻。而就在昨天,腾讯公司发微博称,“为了守护用户关系链中的珍贵信任”,近期将对微信有害信息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公众号,尤其是“刻意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以及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公众号”。

  要治理微信的消息已经传了一段时间,当靴子落地的时候,互联网上的反应是基本一致的,大多网民认为,有必要对微信进行治理。

  微信面世三年来,不仅成为国内市场一枝独秀的通讯工具,还走出国门,获得许多国家年轻人的青睐。目前微信用户已破6亿大关,其中活跃用户近3亿。依托微信平台出现的微信公众号虽然只有15个月历史,但其数量已增长到200多万个,并保持每天8000个的增长速度以及过亿次的信息交换。

中国互联网上的另一个奇迹——微博不同,微信不是一个几乎完全透明的电子公告板,而是亲朋好友之间半私密的交流空间。虚假、有害、触犯社会底线的信息,在微博上会被网友随手转发举报,堪称见光就死,而在微信上则相对难以监管一些。

  这令某些恶意账号获得滋生的空间。诸如“不转不是中国人”、“这些有毒食品你都吃过吗”“不转死全家”等恶意信息经常刷屏,政治谣言甚至分裂国家的犯罪言论也不时可见。虽然微信管理者仅今年上半年就关闭了365万个恶意账号,但新的恶意账号仍在源源不断地出现。

  微信平台隐藏着巨大的商机,对任何在互联网平台上谋求一席之地的个人和公司而言,都是一块巨大的吸铁石。通过微信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以谣言打击商业竞争对手,甚至直接在微信上搞传销的恶意行为,也屡见不鲜。

  这些恶意账号和恶意行为正在试图不断突破微信底线。如果微信成为一个谣言、传销、反政府或分裂言论的聚集地,它必将从中国互联网的舞台上退出。即使不遭到政府的取缔,也会像某网站很久之前推出的“校友录”产品一样,因为虚假信息过多而被用户自然抛弃。中国互联网上出现过无数奇迹般流行的产品,微信的取代者也未必永远不会出现。

  微信是中国社会交往方式变革的功臣,也是中国互联网企业扬威海外的“模范”,但它不应也不可能成为互联网舆论管理的“特区”。珍惜微信,有效净化微信血液里的污浊,是众望所归。每个微信用户应为自己的言行设置底线,这是对微信的爱护。(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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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7:10: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岳增省 于 2014-8-7 17:14 编辑

“微信十条”的管理规定出台后,就是国安网警蜀黍有了执法的依据和法规,希望开通了微信群的宗亲注意管理了,不要群里出现一些不经证实的文章,如时政、谣言、未经证实的帖子随意出现转载了。否则出现不良后果是对岳氏家族名誉是打击性的伤害!希望建了微信群的宗亲加强管理,如果没有时间管理的,个人建议解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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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7:22:27 | 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新媒体8月7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下午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简称“微信十条”。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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