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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官衔系年与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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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0:10:11 | 只看该作者
绍兴三年(1133)岳飞三十一岁

中卫大夫、武安军承宣使、神武副军都统制。


九月十五日,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副军都统制、充江南西路制置使。


九月二十四日,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副军都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


九月二十九日,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


【考异】 李安《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等无江南西路制置使及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使官衔。
而《宋岳鄂王年谱》九月二十一日改除之命,仍作“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宋史·岳飞传》谓岳飞于绍兴三年秋,已改神武后军都统制,绍兴三年九月十五日岳飞“落阶官”,而《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止谓“武职晋至第九阶”。

李安《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绍兴元年至绍兴三年(1131—1133),二十九岁至三十一岁官名:亲卫大夫,中卫大夫。职称:……武安军承宣使、镇南军承宣使、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附注:武职官晋至第九阶,置司九江。”

    《宋史·岳飞传》:“(绍兴)三年秋,入见,帝手书‘精忠岳飞’字,制旗以赐之。授镇南军承宣使,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又改神武后军都统制,仍制置使。”

    《系年要录》卷六十八:“绍兴三年九月丙寅,中卫大夫、武安军承宣使、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落阶官,为镇南军承宣使,江西沿江制置使,戍江州。”

《金佗续编》卷五《(绍兴三年)改充江南西路制置使》:“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岳飞落‘沿江’两字,充江南西路制置使,江州驻扎。其沿江、兴国,南康军一带江面仰多方措置、防托.提备,及本路州军缓急,遇有贼马侵犯去处,亦仰随宜分发军马前去应援,无致疏虞。馀并依已降指挥。右札送神武副军都统制,充江南西路制置使岳承宣疾速施行。准此。”

  《宋会要·职官》四〇之五:“绍兴三年九月十五日,……十八日,枢密院已降指挥……除岳飞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二十一日,诏岳飞落‘沿江’二,充江南西路制置使,江州驻扎。”

《除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使省札》:“…右除别降救命外,今札送神武副军都统制、新除江甫西路舒蕲州制置使岳承宣照会。准此。绍兴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押押。”(见《金佗续编》卷五)

《改差充神武后军统制省札》:“奉圣旨:岳飞特改差充神武后军统制还阙,依前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使,其见统官兵,并改拔充神武后军。右除别降告命外,今札送新差神武后军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使岳承宣疾速施行。准此。绍兴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押押。”

   
按:如上所引,岳飞于绍兴三年九月赴临安受高宗接见后,在十五日至二十九日近半个月时间内,官衔经历了四次变动,最重要的是九月十五日“落阶官”,即于中卫大夫阶(武阶第九阶)上落阶。从此,越过中亮大夫至通侍大夫七阶,而直升为正任承宣使,官品由从五品跃至正四品。李安的《一览表》不解此意义。仍谓“武职晋至第九阶”,并不标明镇南承宣使系正任官,误甚。其余九月二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九日三次变动,《一览表》皆遗漏失载。由“沿江制置使”而落“沿江”二字意味着制置区域扩大,权任增重,未可忽视。由神武副军善统统改为神武后军统制,系部队番号变更,即由神武副军升为神武军,不可不察。《宋史,岳飞传》谓“又改神武后军都统制”。  “统制”与“都统制”级别不同,此“都”
  字不可随便增加。事实上,至绍兴五年,岳飞方由神武后军统制升为神武后军都统制。  
(见《系年要录》卷八十五绍兴五年二月丙戌条)


【释】①落阶官;阶官,指武阶官。所谓落阶官,是与刺史,团练使,防御使、观察使、承宣使(旧为节度观察留后)而领武官阶(大夫之类)称遥郡相对的一种意义,则上述诸使或刺史衔一旦获旨“落阶官”(不必再带武阶),就等于由遥郡而直升为正任,且不论在何阶“落阶”,其后武阶从此不必经历。这是一种不易获得的升迁机会,可以说是武臣仕途上的一个“突破”,如岳飞在中卫大夫、武安军承宣使阶上“落阶官”,这就意味着,由遥郡承宣使升为正任承宣使。中卫大夫是第九阶,除太尉最高一阶之外,自第八阶至第二阶(通侍大夫)以后就不必经历了。升至正任承宣使,今后剩下的只有节度使一阶,就可望登上武阶极品——太尉。

  镇南军承宣使:岳飞落阶官而为镇南军承宣使,即等于由遥郡承宣使升为正任承宣使,正任承宣使,正四品,月俸三百贯。镇南军非赴任处,系挂名军额。李安解释说,  
“承宣使:密院承旨,是曰承宣。”(见李安《岳飞史迹考》第十三章《历任官朝爵位与冤殁时之俸额:》页190)显然错误。


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制置使之名始于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宋不常置。熙宁后多以武臣任制置使,职掌经画边防军旅之事,许节制安抚使,监司等州郡长官。南渡军兴,诸州知州每每既带安抚使,又兼制置使,权任过重。建炎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罢帅臣带制置使之名,但因军事需要临时仍差充人任职制置使,岳飞则属武臣差充制置使一例。值得注意的是,制置江南西路一路军事,包括江南西路,领洪州,江州、虔州、吉州、抚州、筠州,兴国军,南安军,相当于今江西省西部。
而“沿江制置使”,指岳飞非制置江南西路一路军事,只限于制置“沿江”州军——江州、兴国军,南康军(大抵相当于自今湖北省黄石市经江西九江市至今江西彭泽一带江面).


   
④江南西路制置使:落“沿江”两字,制置江南西路一路军事。

江南西路舒蕲制置使:于制置江南西路之外,增加制置舒州、蕲州(皆属淮南西路)两州军事。
神武后军统制:神武后军,为神武军之一军。神武后军统制,为神武后军最高军事长官。神武后军下设若干部(疑为前、后、中,左,右五部),部长官为统领,如牛皋曾任神武后军中部统领官。(见《宋史·牛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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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0:10:35 | 只看该作者
绍兴四年(1134)岳飞三十二岁

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


三月十三日,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兼荆南鄂岳州制置使。


五月一日,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兼荆南鄂岳州制置使、兼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


八月二十五日,清远军节度使、神武后军统制、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特封武昌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


考异】李安谓“官同前”,其本意则仍认为保持中卫大夫武官阶。是年岳飞已升为神武后军都统制,鉴于岳飞特授清远军节度使,李安认为“此后逐年兼晋文职官阶,视节度使为“文职官阶”。
  《清远军节度使,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特封武昌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食实封贰佰户制(八月二十五日)》:“门下:……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充江南西路舒蕲州兼荆南鄂岳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岳飞精忠许国,沈毅冠军,……可特授清远军节度使、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依前神武后军统制,特封武昌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食实封贰佰户。主者施行。”(见《金佗续编》卷二)

  《系年要录》卷八十五:“(绍兴五年二月)丙戌,神武后军统制,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岳飞为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充神武后军都统制,将所部平湖贼杨么。”
  徐度《却扫编》卷上:“本朝既削方镇之权,节度使不必赴镇,但为武官之秩,间以宠文臣之勋旧。”卷下:“国朝既以节度使为武官之秩,然文臣前二府之久次者,间亦得之,盖优礼也。其不历二府而为节度使者,自国初至今凡六人,然皆有由:……建炎初,杜仆射充自端明殿学士、东京留守,拜宣武军节度使,……以居守欲重其任也。”
  《系年要录》卷七十九;“绍兴四年八月壬寅,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充江南西路舒蕲州兼荆南鄂岳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岳飞为清远军节度使,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飞时年三十二,自中兴后诸将建节,未有如飞之年少者。”
   李安《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衷》,“绍兴四年(1134),三十二岁,官名:官同前(按:指同绍兴三年中卫大夫),加封武昌县开国子。职称:神武后军统制,兼荆南鄂岳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清远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附注:此后逐年兼晋文职官阶。”

  【按】据上所引,李安所编的绍兴四年岳飞官职颇为混乱。一、漏落江西南路制置使衔,二,误认仍带“中卫大夫”武阶,系未喻“落阶官”本义即不再带“大夫”之类武阶所致,三、将绍兴五年升为神武后军都统制一事,系入本年,四、节度使系武官秩,文臣只作优礼待之,岳飞既为武臣,岂能称岳飞建节是“兼晋文职官阶”?误甚。

   (释)①兼荆南鄂岳州制置使:荆南为荆湖南路之省称,先属荆湖路,咸平二年(999)分为荆湖南路,荆湖北路。荆南路领潭州、衡州、道州、永州、郴州、邵州、全州、桂阳监(相当于今湖南省大部)。鄂州、岳州属荆湖北路(在今湖北省岳阳至武汉一带长江流域)。此为岳飞于绍兴四年三月十三日,在制置江南西路,舒、蕲州范围之外,所增加的制置军事区域。

    ②兼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复,复州,属荆湖北路,治所在今湖北省天门。黄,黄州,属淮南西路,治所在今湖北省黄冈。汉阳军,属荆湖北路,与鄂州隔长江相对,治所在今武汉市区。德安府,属京西南路,治所在今湖北省安陆。此系岳飞于绍兴四年五月一日所增加的军事辖区。总归起来,岳飞至此,担任制置使所辖军事范围,包括今江西,湖南,湖北三省大部或小部,制置使为军事职务。

  ③清远军节度使:节度使,武臣加衔,也可称加秩(因包括增加相应俸禄),系武臣加衔系列(自刺史而上)之最高一阶,为宋代崇高的街头,殊不易得。节度使之名,始于唐代,唐代节度使,专制一方,掌有兵、民、刑之政,操生杀予夺之实权,除宰相之外,它官无与伦比。入宋,赵匡胤大削藩镇势力权,剥夺了节度使统治一方之大权,虽存其名,实不赴镇任职,仅作为武官一种显衔,品秩。因待遇极高,月俸料钱一项,就达四百贯,宰相止三百贯,比宰相所得料钱还高。其余恩数视执政官,故不轻授,文臣曾任宰执的元勋重臣,或授以节度使,作为优礼。—般只授予皇帝近属及有大功之武臣。节度使为从二品官。

又,渭远军为节度使之军额,节度使不能带州,府名,须以某军称之,即所谓“军额”之意。如南宋临安府,其军名为宁海,若以临安地望为节座使建镇之处,只称宁海军节度使,而不能称临安府节度使。又如扬州,军名淮南,领扬州地望之节度使,只能称淮南军节度使,再如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市),军额为建康,其节度使称建康军节度使,而不能称江宁府节度使等等。此处,岳飞为清远军节度使,“清远”为军额,其地望在广南西路融州(相当于今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区),并不赴融州建镇。

  ④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此仍为所兼军职。湖北路为荆湖北路之省称,领府二:江陵,德安;州十,鄂、复、鼎、澧、峡,岳,归,辰,沅,靖,军二:荆门、汉阳。至南宋,升鼎州为常德府,包括今湖北省大部、湖南省之一部。荆襄:即襄阳府,领六县、属京西南路。襄阳为魏晋荆州,故有荆襄之称。  “荆”非“荆南(即江陵府)”之略称,江陵府已包括在  湖北路之南。 (参《玉海》卷十九)襄阳府即今湖北襄樊市一带。潭州,属荆湖南路,故独立标出,其治所在令湖南省长沙市。

  ⑤特封武昌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开国子属爵级。宋爵级因时不同,孙逢吉《职官分纪》所载北宋《元祐官品令》,分爵级为十:王,正一品,嗣王、郡王,国公,(郡)公,从一品,开国县公,从二品,开国侯,正三品,开国伯,正四品,开国子,正五品,开国男;从五品 。而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官品令》之十级爵名,却有不同处:王为正一品,嗣王,郡王、国公为从一品,开国郡公为正二品,开国县公为从二品,开国侯为从三品,开国伯为正四品,开国子为正五品,开国男为从五品。”((宋史  职官志》所列爵级为十二,“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但它注明:嗣王,开国郡公,县公后不封,实际上为九级。  
“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但它注明:嗣王,开国郡公,县公后不封,实际上为九级。   
    按宋代爵制,开国公、侯、伯,子,男五等,都随封食邑:三百户以上食邑封开国男,五百户以上封开国子,七百户以上封开国伯,一千户以上封侯,二千户以上封公。并规定:开国伯、子、男三等都带某县之名,开国侯以上方带郡名。所 以岳飞赐爵级“开国子”,其前带一“武昌县”名。这武昌县不是岳飞封土,挂虚名而已。其领食邑则为五百户,与爵制相符合。但按故事,食邑须至一千五百户以上方加食实封,而岳飞不但越过开国男之爵级,且于食邑五百户过一档上就加食实封二百户,所以称为“特封”,由此亦可见岳飞军功之大,使皇帝刮目相待。又,食邑为虚授,标志等差而已。食实封随月给俸给钱,一户折钱二十五文,岳飞食实封二百户,计增月俸钱五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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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0:10:57 | 只看该作者
绍兴五年(1135)岳飞三十三岁

清远军节度使、神武后军统制、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特封武昌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


二月一日,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统制、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武昌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四百户。


二月十二日,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武昌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四百户。


七月二十三日,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武昌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五百户、食实封六百户。


八月三日,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荆湖南北襄阳府路蕲黄州制置使、武昌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五百户、食实封六百户。


九月十一日,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充荆湖南北襄阳府路蕲黄州制置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食实封八百户。


十二月一日,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食实封八百户。


十二月二日,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行营后护军都统制、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食实封八百户。


【考异】①李安《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将加检校少保视为加爵:“绍兴五年(1135),三十三岁,官名:官同前、加爵授检校少保、封武昌郡开国侯,又晋封武昌郡开国公。职称:……荆湖南北襄阳府路招讨使,兼营田使。”(《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衰》)

   
按,检校官系加官,非爵名,李安将检校官列入“爵”名,非是。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中兴用武,……置三公、三少检校官,即检点之义,未与正官,且令检点其事。”

② 岳珂《行实编年》卷六末系“蕲黄州制置使”衔,“绍兴五年,乙卯岁,年三十三。除镇宁祟信军节度使,充湖北荆襄潭州制置使,除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升都统制,加检校少保,除荆湖南北襄阳府路招讨使。”
  按:岳飞授兼蕲黄制置使之诏,虽未检获,但据七月二十三日《明堂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制》,未见兼带蕲黄制置制,而依《照会添置将分省札》(八月二日)已见带有此衔分析,降诏时间总在七月二十三日至八月三日之间。《金佗续编》卷二《明堂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制七月二十三日》:“……可特授依前镇宁祟信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
充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封如故。主者施行。”《金佗续编》卷六《照会添置分省札),“右奉圣旨,依已行事理,今札送荆湖南北襄阳府路蕲黄州制置使岳节使照会施行。准此。绍兴五年八月三日,
押押。”

③ 十二月一日,岳飞迁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而《宋史·高宗纪》五称:“以岳飞为荆湖南北襄阳府路蕲黄州招讨使”,《行实编年》则谓“进荆湖南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卷之三)。

   
按:岳飞从六月十八日起,三次上奏乞解置制置使军职,原因是每入夏天“两目赤昏,饮食不进”,害眼疾。但均未获准。十二月一日,由制置使进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既不带“湖南路”,又不包括蕲黄地区。《宋史,高宗纪》与《行实编年》记载皆有出入。《除湖北、襄阳招讨使省札》:“右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岳飞除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除别降付
身外,今札送新除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照会。绍兴五年十二月一日,押押押。”《金佗续编》卷六《兼营田使省札》:“三省同奉圣旨:荆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系年要录》卷九十八:“绍兴六年二月庚子,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

④李安《官职一览表》有“兼营田使”之衔。《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绍兴五年(1135),三十三岁,官名:官同前、加爵授检校少保。封武昌郡开国侯,又晋封武昌郡开国公。   职称:荆南南北襄阳府路招讨使、兼营用使。”

按。岳飞兼营田使事在绍兴六年二月四日,《一览表》将此事系于绍兴五年,误。
《金佗续编》卷六《兼营田使省札》:“三省同奉圣旨:荆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川陕宣抚副使吴玠并兼营田使右札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绍兴六年二月四日,押押。”
⑤岳珂《行实编年》与《宋史·岳飞传>>谓岳飞已于绍兴五年被授予国公封爵。
《宋史·岳飞传》:“绍兴五年,……诏兼蕲黄州制置使,飞以目疾乞辞军事。不许。加检校少保,进封公。”
《行实编年》卷六:“绍兴五年,乙卯岁,年三十三,除镇宁崇信军节度使,充湖北荆襄潭州制置使,除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升都统制,加检校少保,除湖南北襄阳府路招讨使。九月进封鄂国公。”

  按:岳飞于绍兴五年九月十一日加检校少保,并进爵位,由武昌郡开国侯进封武昌郡开国公,在十二等爵中,属第六级,而《行实编年》所谓封“鄂国公”,“国公”属第四爵级,与“武昌郡开国公”显非同一回事。《编年》与《宋史岳飞传》失误甚明。

《金佗续编》卷二《检校少保加食邑制(九月十一日)》:“镇宁祟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充荆湖南北襄阳府路蕲黄州制置使,武昌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五百户,食实封六百户岳飞……可特授检校少保、依前镇宁崇信军节度使,神武后军都统制。充荆糊南北襄阳府路蕲黄州制置使。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进封开国公,封如故.主者施行。”

(释)①镇宁崇信军节度使。岳飞由清远军节度使升为镇宁崇信军节度使,即由一镇之节度使升为镇宁军,崇信军两镇节度使,这是增宠加秩的优礼。南宋武臣镇两镇节度者,为数甚少,自建炎三年起,韩世忠始领武胜、昭庆两镇节度使.继有张俊,岳飞、刘光世。杨存中,吴璘,吕文德,共七人。镇宁军,崇信军均为军额,前者地望为开德府(北宋时,属河北东路,南宋时为金大名府路开州,相当于今河南省濮阳县),祟信军,地望为随州(南宋属京西南路,治所在今湖北随县)

②荆湖南北襄阳府路制置使: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制置使兼京西南路襄阳府,随州,郢州、唐州、邓州,信阳军制置使。襄阳府路非行政区划,系军事需要而设的军管区。仍隶京西南路,襄阳府路始置于绍兴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置帅府,措置襄阳府、随州,郢州,邓州,唐州、信阳军诸军事。《系年要录》卷七十九

③武昌郡开国侯:开国侯,属第九等爵级,凡开国侯以上都带郡名,故改武昌县(开国子)为武昌郡。周必大《玉堂杂记》卷中:“盖五等伯,子,男用县名,至侯则升郡,……如原系吴兴县开国伯,则合云进封吴兴郡开国侯。”宋代军额、郡名均有定制,如越州(绍兴府)节度军额为镇东军,郡名会稽,潭州军额为武安军,郡名长沙,临安府(杭州)军额为宁海军,郡名余杭,建康府军额为建康军,郡名为江宁,沙州军额为归义,郡名燉煌(敦煌)……进爵封郡、国,都有规范,未能随意为之。此“武昌郡”属书误。“武昌”非郡名,系军额,郡名为江夏(鄂州)。南宋知制诰者,间有混淆军,郡,县名者,此误未足为怪。

  ④神武后军都统制:都统制为神武后军最高军事长官,下辖神武后军左,右、前、后、中五军统制。

   ⑤检校少保:属检校官,是加官的一种,非正官。不带“检校”两字之少保为正官。北宋检校官自检校太师至水部员外郎共十九阶。元丰新制,除保留三公.三师带检校官外,一律罢去,则只保留六阶.南宋设检校官意义在于:授予久领节度使的武臣、文官,作为一个升迁台阶,如武臣节度使自检校少保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太尉;文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开府仪同三司。《云麓漫钞》卷十:“中兴用武,节度一转即入开府仪同三司,再转为少保,以太速故,又取未改官制柱校官,置三公、三少检校官,即检点之义,未与正官,且令检点其事。”

  ⑥武昌郡开国公:开国公属第六等爵级。故事,开国公带郡名。武昌系军额,其郡望在鄂州,郡名应为江夏。  
  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即荆湖北路、襄阳府路(属京西南路)招讨使。招讨使,古官,宋朝熙宁间始置,职掌辖区内军事,讨平群盗,军情紧急,许不经上奏自行处置,即有“便宜”之特权。其地位在制置使之上,宣抚司之下。至南宋孝宗时,招讨使“盖遥领其地,非张(俊),岳(飞)之比也”。 (参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一《招讨使》)


  ⑦行营后护军都统制:绍兴五年十二月二日,南宋政府考虑到“神武系北齐军号”,有重名之嫌,于是降诏易以“行营护军”之名,神武前军改称行营中护军,左军改称前护军。后军称后护军,刘光世所部御前巡卫军改称左护军,吴玠所部人马称右护军。经过此番更动,岳飞军番号即为“行营后护军”,岳飞都统制军职不变。
诏书规定“(行营护军各军)并听本路宜抚、招讨司节制”(见《系年要录》卷九十六)。这就是说,行营护军受宣抚使、招讨使管辖,行营护军长官地位低于宣抚司仗,招讨司使;
又,其时湖北路未置宣抚司,荆湖北路招讨使就成了该地区最高军事长官,后护军都统制之名被招讨使所掩盖了,这也许岳飞与三省在公文中署衔均不带“行营后护军都统制”头衔的原因。如岳飞《粱兴夺河申省状》:“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荆湖南(按:“南”字疑衍)北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状申...…”(《金佗稡编》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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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六年(1136)岳飞三十四岁

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行营后护军都统制、荆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食实封八百户。


二月四日,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行营后护军都统制、充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兼本路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食实封八百户。


二月十日,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行营后护军都统制、充湖北京西南路招讨使、兼本路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食实封八百户。


二月三十日,特许岳飞北伐伪齐境内时,于衔内带上河东宣抚副使节制河北路之名,即署衔: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河东路宣抚副使及节制河北路、兼本路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


三月二日,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


四月八日,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



考异】三月二日,岳飞迁湖北路京西南路宣抚副使,检校少保如故,此记载见于《系年要录》、《宋史·高宗纪》,《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制》,唯独《岳侯传》谓岳飞于绍兴六年“加少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江夏驻扎。”岳珂《行实编年》谓“三月,易武胜定国两镇之节,除宣抚副使,置司襄阳”;但在《家集》卷五《辞宣抚副使札子》中,却出现“五月十八日”收到金字牌递到枢密院札子,通知岳飞已迁为湖北京西南路宣抚副使的记载,足“五月十八日”,抑或“三月十八日”?
《三朝北盟会编》卷二O七:“《岳侯传》曰:绍兴六年,加侯为少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江夏驻扎。”

  《金佗续编》卷二《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置司襄阳加食邑制(三月二日)》:...…,(岳飞)可特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依前检校少保、充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襄阳府置司,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封如故。主者施行。”

  《系年要录》卷九十九:“(绍兴六月三日)已巳。少保、武成感德军节度使、淮南东路兼镇江府宣抚使韩世忠为京东淮东宣抚处置使、兼节制镇江府,徙镇武宁、安化,楚州置司。检校少保,镇宁祟信军节度使、湖北京西南路招讨使岳飞为湖北京西宣抚副使,徙镇武胜,定国。襄阳府置司。时朝廷锐意大举,都督张浚于诸将中每称世忠之忠勇,飞之忱鹜,可以倚办大事,故并用之。”

《宋史·高宗纪》五:“(绍兴六年三月)己巳,以韩世忠为京东淮东路宣抚处置使,岳飞为京西湖北路宣抚副使,”
《金佗稡编》卷第七《行实编年》卷之四:.“绍兴六年,丙辰岁,年三十四。三月,易武胜,定国两镇之节,除宣抚副使。置司襄阳,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

《金佗稡编》卷十四《家集》卷之五《辞宣抚副使札子》:“检校少保,镇宁崇信军节度使,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兼本路营田使臣岳飞札子奏:臣五月十八日准御前金字牌递到枢密院札子,枢密院奏:勘会岳飞已降指挥,除湖北,京西南路宣抚副使。奉圣旨,疾速兼程前去鄂州措置军事者。 臣闻命震惊……”

  按:据《制辞》、《系年要录》等所载,岳飞于绍兴六年三月二日为湖北、京西南路(简称京西路)宣抚副使,已属无疑,此为高宗赞同抗战派将领韩、岳北伐主张所采取的一项部署,故岳飞与韩世忠同日改命。然未见岳飞加“少师”之事,终岳飞一生,止得“少保”,何来绍兴六年曾加“少师”之官?《岳侯传》误笔,明矣。有关岳飞官职的类似紊乱记载,《岳侯传》不止一处,如“加侯检校少保行营都总管,右护圣将军”之类,纯系传闻失据之词,因其讹伪甚明,本文不一一 拈引辨析。兹择其“加少师”一例,以知其余而已。

至于《家集》所载《辞宣抚副使札子》中出现“五月十八日”收到御前金字牌传递除岳飞湖北、京西南路宣抚副使指挥,可以断定“五月”系“三月”之误。五月十八日离三月二日已有三个半月之久,金字牌日行四、五百里,岂能拖至三个半月才送达岳飞手中?此其一。岳飞所上《辞宣抚副使札子》署衔为检校少保等等,并无“草土臣”或‘起复检校少保”等字样。可证该《札子》当呈上于三月二十六日岳飞母姚氏卒之前,内中“五月十八日”为“三月十八日”之误,已属无疑,此其二。《赵忠简公鼎奏札·乞起复》:“臣等契勘,今日据
参谋官李若虚申,岳飞于三月二十六日丁母忧。”《金佗稡编》卷十四《乞终制第三札子》:“合草土臣岳飞札子奏:近乎四月十二日具奏辞免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  
   
又,李安《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漏载临时特许系衔,即于“湖北、京西南路宣抚副使”中增“河东”两字,又于其后增“节制河北路”五字。《金佗续编》卷七《进发至京西路添入河东及节制河北路字札》:“契勘岳少保已除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所有将来进发至京西路分行下伪界文字,合添入‘河东’二宇,以湖北、京西,河东宣抚[副)使系阶,其行移湖北以里州军及申奏朝廷,并行府等文字,自合依旧,已于二月三十日札下岳少保照会施行去讫,须议指挥。……绍兴六年七月二日押。”  
   
(释)
①湖北路襄阳府路(后改京西南路)营田使:募民耕荒田,官田谓营田,部兵开垦荒田,官田为屯田,南宋因对金战争,开支浩瀚,措置屯田、营田以助军饷。可是由于战乱,河南残破,百姓逃离,所创营田,全赖军兵。绍兴五年,令都督诸路军事张浚往江淮经画屯田事,遂改屯田为营田。凡官田,荒田,召客承租.每五顷为一庄,客户五家相担保,以一人为佃头。每庄客绘牛五头,并给农具,种子。每家另给莱田十亩,又借货本钱七十贯,二年内无息偿还。绍兴六年二月二日,遂命李纲,吕颐浩二制置大使兼本路营田大使,刘光世、韩世忠,张浚三宣抚使兼本路营田大使,招讨使岳飞、宣抚副使吴玠兼本路营田使。因岳飞、吴玠位稍卑,不带‘大”字。由帅臣兼领营田,旨在加重其事、督促有力。岳飞升宣抚使后,则带“营田大使”衔。

  ②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节镇有大,小之分,以示等级高下之别。据《大规格》:“节镇自成德以下凡六十七,小镇自昭化以下凡二十二。”此武胜、定国属大镇。武胜军,地望在京西南路邓州(今河南邓县)。定国军,地望在永兴军路同州(今山西大荔)。

③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即荆湖北路、京西南路宣抚副使,相当于今大军区副司令员.宣抚副使,宣抚使之副贰,但亦有不置使而置副使者,以资望浅之故,岳飞即属此种情况。武臣为宣抚副使,始于建炎三年郭仲荀。文臣为宣抚副使,始于绍兴二年王似、卢法原。宣抚司职掌宣布威灵,外攘寇侮、抚绥边境、节制诸将,督视军旅、便宜行事,极为尊严,位于  
制置司之上.宣抚使、副,有大帅之称,为南宋武臣军职中领兵实权之最高者。


④湖北路、京西南、河东路宣抚副使,节制河北路:河东路、河北路,为金军所占领,刘豫政权为金人所扶立后,归属伪齐。绍兴六年,岳飞北伐,深入伪齐境内,忠义民兵梁兴等响应之,高宗即许岳飞节制该沦陷区有关军事,为此特于正式官衔内系上“河东路宣抚副使,节制河北路”之名。其实,主要还是虚张声势而已。所以岳飞主动提出:“飞契勘河东,河北两路,近除有梁兴等前来之后,外别无前来之人。所有前项所准指挥,令飞阶内添入河东及节制河北路字,伏乞行府特赐指挥寝罢施行。伏候指挥。”(参《金佗续编》卷七《进官至京西路添入河东及节制河北路字札》)

起复。宋代官员有三年守父母丧(称丁忧)之制,在守丧期内,须解官持丧服。丧期满,再复职,称“服阙’。如果丧期未满,朝廷特许擢用者,称“起复”。岳飞母姚氏,卒于绍兴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岳飞即当天离任处理丧事,奏状中自 称“草土臣”。可是高宗不许岳飞解官守丧,因是年正图北伐,军中离不开岳飞。四月八日即降“圣旨”:  “岳飞母身亡,已降指挥起复。可于格外特赐银、绢各一千匹两,令户部支给.右札送起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剧使检校岳少保。”(见《金佗续编》卷七《内艰赐银绢省札》)

节制:使驻屯之军服其权威,这是本义,岳飞此处节制河北路,情况不同.属沦陷区,当无屯戍驻军,仅止忠义民兵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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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七年(1137)岳飞三十五岁

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两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


二月二十五日,起复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食实封一千二百户。


三月四日,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食实封一千二百户。


四月十六日,岳飞自动解除军职,委宣抚司提举一行事务官张宪摄军事。十九日,朝廷以权兵部侍郎、兼都督府参议军事张宗元权湖北京西路宣抚司判官,监岳飞军。飞径自上庐山守母亲姚氏墓。


六月二十六日,岳飞复职,起复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食实封一千二百户。


九月,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四百户。



【考异】①李心传谓岳飞迁太尉在二月十五日,升宣抚正使在十六日。
《系年要录)>卷一百九:“(绍兴七年二月)丁巳,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宣抚副使岳飞为太尉,赏商、虢之功也。翌日,升宣抚使。飞威名日著,淮西宣抚使张俊益忌之。”
   按:岳飞迁太尉与升宣抚使当为二月十五日同一日事。有制书及《宋史·高宗纪》可证,《起复太尉加食邑制》(二月二十五日):“……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南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五百户,食实封—千户岳飞……可特(授)起复太尉,依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加食邑五百
户,食实封二百户.主者施行.”《宋史·高宗纪》五:“(绍兴七年二月)丁巳,以岳飞为太尉、湖北京西宣抚使。”

   ② 李安所制《一览表》中,不载岳飞—度自动离职事。《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绍兴七年(1137),三十五岁,官名:太尉,余同前。职称: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
按:四月十六日,岳飞为合并刘光世淮西军事,愤于高宗皇帝出尔反尔、一夜之间收回成命,借口赴都督府与张浚议事不合,自动解职持丧服,怒上江州(今江西九江市)庐山守墓。这是岳飞主张抗金、高宗主张议和之矛盾的表面化。湖北京西宣抚司军事,暂派张宗元监领。直到六月在高宗高压下,即岳飞不下山。就将受命劝说岳飞复职的部将李若虚、王贵处斩,岳飞不得不赴行在“请罪”。二十六日遂复原官。此段史事,岳珂《行实编年》也没有回避。李安所撰《岳飞史迹考》中的《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将此事隐去,甚无谓。

《行实编年》卷之四:“绍兴七年,丁巳岁,年三十五.入觐论马,扈从至建康,除太尉,除宣抚使,升营田大使,论恢复大计,论刘光世军,解兵柄,复军……。”

  《宋史,高宗纪》五:“(绍兴七年三月)癸酉,岳飞乞并统淮西兵以复京畿、陕右,许之,命飞尽护王德等诸将军。既而秦桧等以合兵为疑,事遂寝。……甲申,以刘光世为少师,万寿观使,以其兵隶都督府,张浚因分为六军,命吕祉节制。……夏四月丁未,岳飞乞解官持余服,遂弃军去。……六月辛卯朔,岳飞入见,……丙辰,岳飞复职。”
《金佗续编》卷八 督府令收掌刘少保下官兵札》:“勘今淮西宣抚刘少保下官兵等共五万二千三百一十二人、马三千一十九匹,须至指挥……右札送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岳太尉照会,密切收掌,仍不得下司。准此。绍兴七年三月十四日.”
   刘光世淮西军五万多兵马,并入岳飞军中,此事由高宗决定,高宗曾在建康行在所,将岳飞召入寝阁,面谕:“中兴之事,朕一以委卿。除张俊,韩世忠不受节制外,其余并受卿节制。”(见《金佗续编》卷二十七《岳武穆事迹》)可是,言犹在耳,高宗突然变卦,决定“不以德、琼军隶飞,诏飞诣张浚议事。”(见《宋史纪事本末》卷七十《岳飞规复中原》)高宗亲自降旨:“前所降王德等亲笔,须得朝廷指挥许卿节制,淮西之兵方可给付。”(见《金佗稡编》卷一《高宗宸瀚》绍兴七年《付岳飞》)正是在这样深刻矛盾的背景下,酿成了岳飞自动弃官的极不寻常决定.
《系年要录》卷一百十二:“绍兴七年秋七月丁卯,起复太尉、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遣属官王敏求来奏事。初,飞请解官。未报。乃以本军事务官张宪摄军事。宪在告而权宣抚判官张宗元命下。……上命参议官李若虚、统制官王贵诣江州敦请飞依旧管军,如违,并行军法。若虚等至东林寺见飞,具道朝廷之意,飞坚执不肯出。若虚曰:“相公欲反耶?且相公河北一农夫耳!受天子之委托,付以兵柄,相公可与朝廷相抗乎? 公若坚执不从,若虚等受刑而死,何负于公!’凡六日,飞乃受诏,赴行在.”

  ③《岳侯传》谓岳飞加“河南河北招讨使并湖北京西路宣抚使”。
《三朝北盟会编》卷二O七引《岳侯传》:“时秦桧当国,方主和议,忌候,申侯乞持母服,弃军权居江州庐山。桧遂举张宗元为宣抚判官,监军事。诏侯赴行在。加侯河南河北诸路招讨使并湖北京西路宣抚使。”

  按:岳飞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系绍兴十年六月一日事,《岳侯传》扯到绍兴七年,非是。《少保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招讨使加食邑制(绍兴十年六月一日)》,“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四千户.食实封一千七百户岳飞。……可特授少保、依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加食邑七百户.食实封三百户,封如故。’

(释)①太尉:政和二年九月改武选官名之前,太尉为三公官之一,即太尉、司徒,司空,但按升迁之序,太尉却位居三师官太傅、太保之上,仅次于太师,位极崇高。政和二年易“三师”、 “三公”名,太尉虽不复属三公之列,但为武阶官之首——第一阶,官品正二品,月俸料钱一百贯,并特许领真俸(南宋初因军兴、宰执不领全俸),其恩数视二府大臣 (中书、枢密院长官,即宰执大臣),如仪卫特许“张伞”等。对此,岳飞不无自豪地说:“陛下录臣微劳,擢自布衣,曾未十年,官至太尉,品秩比三公,恩数视二府。又增重使名,宣抚诸路。臣一介贱微,宠荣超躐,有逾涯分。”(见绍兴七年《手疏造膝陈恢复大计》,载《金佗续编》卷一)
  ②湖北京西宣抚使:全称为荆湖北路,京西南路宣抚使。宣抚使,北宋时不常置,如有军旅出征,则命执政大臣担任。武臣任宣抚使,始自仁宗朝皇祐二年九月,以宣微南院使狄青为荆湖路宣抚使、提举广南经制贼盗事。南宋初,以前宰相为宣抚使,有李纲、吕颐浩、朱胜非三人。武臣为宣抚使,自绍兴元年刘光世始。自高宗朝至宁宗朝,仅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玠、吴璘六人为宣抚使者,肃以号称“大帅”。宣抚使为军职,是南宋最高一级的统兵长官,需侍从官以上为之。其地位虽次于中央政府的枢密使、副,但枢密使、副并不带兵,权任实际上亚于宣抚使。<可参见绍兴元年“宣抚副使”条注释)


  ③ 兼本路营田大使:宣抚副使带兼本路营田使,正使加“大”字,则带兼本路营田大使衔,以示位尊。

  ④草土臣:父母病故,称丁忧;官员须在父母发丧后,居家守丧,朝廷虽末明命罢职,但具衔只称‘草土臣”。

5、九月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明堂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制》止存词头,制词已佚,何时降制不明。今据九月二十二日(辛巳)“合祀天地于明堂”(见《系年要录》卷一百十四)推定明堂礼恩当行于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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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八年(1138)岳飞三十六岁

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四百户。


岳飞奏状仍署衔:起复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四百户从略)。
  七月二十一日,再令除落“起复”二字(按:绍兴八年六月一日,岳飞丁忧服阙,依例,奏状署衔不再带“起复”二字。湖北京西宣抚使司往来干办军期事务王敏求申状候指挥除落“起复”二字,六月二十八日,七月二十一日连下两遭《省札》许依刘光世例,服阅除落。八月后,岳飞奏状不再有“起复”二宇,  )

按:岳飞自绍兴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迁为太尉、宣抚使后, 除了九月明堂恩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之外,直到绍兴九年、正月十日,高宗不予任何捉升,官职冻结了一年零十个半月,这在岳飞不到十年,“位至将相”的仕途中,实属罕见。此亦可见高宗对岳飞怒上庐山反抗举动的惩处,及口头上说“朕无怒卿之意”的虚伪。显然,岳飞官职冻结几乎达二年之久,是未可忽视的现象.由此,我们能窥察宋代皇帝忌惮,防范武将的世传家法。兹引高宗对下庐山具表“待罪”的岳飞训斥的一段话:“朕实不怒卿。若怒卿,则必有行遣,太祖所谓犯吾法者惟有剑耳。所以复令卿典军,任卿以恢复之事者,可以知联无怒卿之意也。”(见<<系年要录》卷一百二,绍兴七年七月丁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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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九年(1139)岳飞三十七岁

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三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四百户。


正月十一日,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封仪同三司、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四千户、食实封一千七百户。


【考异】①岳飞授开府仪同三司时间。岳珂《行实编年》系于绍兴九年春三月之后的“十一月”:“绍兴九年,乙未岁,年三十七,讲和,授开府仪同三司。论虏情。春三月,以复河南赦天下。……十一月,授开府仪同三司,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三百户。时三大帅皆以和议成进秩一等,先臣独力辞。”
按:岳飞被授予开府仪同三司时间,在绍兴九年正月十一日,可确定无疑。《金佗续编》卷二《绍兴九年开府仪同三司加食邑制(正月十一日)》,此为力证,《系年要录》卷一百二十五:“(绍兴九年春正月丙戌)以金人来和,大赦天下。庚寅,扬武翊运功臣、少保、京东淮东宣抚处置使韩世忠迁少师。少保、淮西宣抚使张俊赐号安民靖难功臣,迁少傅。自刘光世以下,所领三镇节钺皆如旧,用讲和恩也。壬辰,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保平静难军节度使、川陕宣抚副使吴玠并开府仪同三司。”此可资佐证。然按《行实编年》文字分析,“春三月,以复河南赦天下。……十一月,授开府仪同三司,……三大帅皆以和议成进秩一等”。岳珂手书似无误,“春三月”即“春正月”之传误,“十一月”乃“十一日”之传误。宋代史书编年,通常有“春正月”、“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之书法,而无春三月,夏六月,冬十有二月之类的用法。此外,从记事上看,先叙宋金和议成大赦天下,再讲三大帅进秩,顺理成章。而“十一”之数又与《制书》,《系年要录》之“十一(日)”相吻合。以是言之,《行实编年》今日流传版本所系月日,确属讹误。
2、李安《一览表》,将“开府仪同三司”注释为“宋文官阶之首”,非妥。“开府”为使相,寄禄官阶之首应为“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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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0:12:48 | 只看该作者
绍兴十年(1140)岳飞三十八岁

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封仪同三司、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四千户、食实封一千七百户。


六月一日,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四千七百户、食实封两千户。


九月,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五千四百户、食实封两千三百户。


【考异】①六月一日,岳飞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招讨使,省称“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而《行实编年》谓“寻改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宋岳鄂王年谱》,李安《年表》、《一览表》等皆附和此说。
《行实编年》卷之五:“绍兴十年,庚申岁,年三十八。六月,授少保,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招讨使。 ……先臣乃不敢辞,寻改河南北诸路招讨使。”

《宋岳鄂王年谱》卷四:“庚申十年,王三十八岁。六月甲辰朔,加少保,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北渚路招讨使,加食邑。实封,寻改河南北诸路招讨使。《本纪》同。”
  按:《行实编年》所谓岳飞由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招讨使.寻改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其“寻改”之诏,检未获.然细读六月一日制书,不难发现,两者为同一事,区别在:一系全称,一为简称,今转引如下:
《金佗续编》卷二《绍兴十年  少保,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招讨使加食邑制(六月一日)》:  “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四千户,食实封一千七百户岳飞。……可特授少保,依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加食邑七百户,食实封三百户,封如故。”
至于钱氏《宋岳鄂王年谱》所谓与《本纪》同,今查《宋史·高宗纪》六,也无“寻改”之词:“(十年)六月甲辰朔,以韩世忠太保、张俊少师、岳飞少保并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

②李安视“少保”为“爵”位。《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绍兴十年(1140),三十八岁,官名:加爵授少保,余同前。”《岳飞生平任官职称与其身后殊荣》:“三十八岁,加少保(爵位)。”
按:宋代爵名中,最高一级为“王”,即亲王,决无“少保”爵级。李安《岳飞史迹考》谓岳飞升少保是“加爵”,乱套。

(释)①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河南北诸路,即指黄河南北沦陷区,原北宋行政区: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绍兴十年,高宗迫于金撕毁和议、国内抗战派高涨的舆论,决定北伐中原,遂于六月一日,同时任命三大帅韩世忠、岳飞、张俊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有授命三宣抚使一举荡平中原敌寇之意。
《系年要录》卷一百三十六:“绍兴十年六月甲辰朔,宰臣秦桧言:‘臣昨见达赖有割地讲和之议,故赞陛下取河南故疆。既而乌珠戕其叔达赖,蓝公佐之归,和议已变,故赞陛下定吊民伐罪之计。今乌珠变和议果矣。臣愿先至江上,谕诸路帅同力招讨。’从之。少师、京东淮东宣抚处置使韩世忠为太保,封英国公;少傅、准西宣抚使张俊为少师,封济国公;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为少保,(并)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参(《宋史·高宗纪》作并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证以《宋史·韩世忠传》,无误)

②少保:政和改官名后,少保为“三孤官”(也称“三少”),为宰相,亲王,使相等高级官员之加官。三公、三孤官,秦、汉以前,原以师道辅佐天子,后世官职演变,至宋,已变成为表示尊荣的加官,不复有师保之任论道经邦之职。又由“三孤”、“三公”六官升迁有序,慢慢变成了高出于文、武官阶之上的阶官。宋初,三师、三公官(即后来的三公、三少官)尚不轻易授人,文臣之有重望勋德者方能除授,仍带有辅教天子的含义。至徽宗朝宣和以后,除授始滥,内侍官童贯等亦可得之,王子亦可为师保之任。入南宋,扩展至武臣。岳飞即以一介胄之士,跃入“三孤”之位。依宋制,三孤、三公升迁之法为:节度使加检校三孤、三公官——开府仪同三司(使相)——少保、少傅、少师——太保、太傅、太师。随着时间推移,检校官不必经历六阶,如岳飞自检校少保则跃上开府——阶。降及宁宗以后,“既建节,便抹过检校,径除开府至三孤,三公官。”(参看《古今合壁事类后集》卷十二《检校官》)


   少保,正一品官,其班位在亲王之上,左右丞相之下。

  少保,为岳飞戎马生涯中所获得的最高官阶。清朝袁枚《谒岳王墓》诗中写道:江山也要伟人扶,神化丹青即画图。赖有岳,于双少保,人间才觉重西湖。”此间所说“双少保”,就是指南宋岳飞与明朝于谦两位民族英雄所曾获得的最高官阶,都是“少保”,这亦是历史的一种巧合。


九月九日,岳飞因明堂礼加食邑七百户,食实封三百户。《制词》已佚,仅存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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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0:13:21 | 只看该作者
绍兴十一年(1141)岳飞三十九岁

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五千四百户、食实封两千三百户。


四月二十四日,少保、枢密副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两千六百户。


八月九日,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


八月十三日,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


十二月二十九日,岳飞被高宗“赐死”于大理寺。


【考异】①李安《一览表》作“武胜、定胜军节度使”。《岳武穆历任官职一览表》:“绍兴十一年(1141),三十九岁,官名:官爵加封同前。职称:枢密副使、少保、武胜定胜军节度使、万寿观使、奉朝请,以迄于卒。”
  按:李安所云“定胜军”为“定国军”之误。《金佗续编》卷二保存着绍兴五年《武胜定国军节度使、万寿观使、奉朝请制(八月)》。即是力证。《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一,绍兴十一年八月甲戌条云:“少保,枢密副使岳飞复为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此可资佐证,特别是“复为”两字,归还旧两镇使节,十分明确。且宋代无“定胜”节镇之名。

   ②钱汝雯《宋岳鄂王年谱》载八月九日罢岳飞枢密副使及少保。 《宋岳鄂王年谱》卷五:“辛酉绍兴十一年,王三十九岁。八月甲戌,罢枢密副使,充万寿观使,奉朝请。”
按:八月九日,解罢岳飞枢密副使军职,但未褫夺少保阶官。《武胜定国军节度使、万寿观使,奉朝请制》的制词中说:“少保,枢密副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岳飞,……歘烦言之荐,至摘深衅以交项,有骇予闻,良乖众望。朕方记功掩过,事将抑而不扬尔。可特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依前少保、充万寿观使、仍奉朝请。主者施行。”十分清楚,“依前少保”,是保留少保阶官不变。《宋岳鄂王年谱》摘去“少保”衔,不妥,然岳飞之封爵“武昌郡开国公”,已同时被撤去。

  ③ 李心传《系年要录》将“万寿观使”作“醴泉观使”,《续资治通鉴》同。《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二: “绍兴十有一年,冬十月戊寅,少保,醴泉观使岳飞下大理寺。”《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二十四:  “高宗绍兴十一年冬十月戊寅,少保、醴泉观使岳飞下大理寺。”
按:《系年要录》在十月十三日条的岳飞系衔上,出现“醴泉观使”官观官名,属讹误。盖可能将同月韩世忠罢为醴泉观使一事混入。此有该书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二十九日)条附注所引《刑部大理寺状》作证:“准尚书省札子: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处文字后谋反。……勘证得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
《系年要录》卷一百四十二:“绍兴十有一年冬十月癸巳,扬武翊运功臣,太保、枢密使,英国公韩世忠罢为横海、武宁、安化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奉朝请、进福国公。”

(释)①枢密副使:枢密院副长官,正二品,月俸料钱二百贯,属执政官。宋代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发布军事政令的机构(相当于现代国家国防部地位),与中书门下(宰相办公机构,即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对掌文、武大政,号称“二府”。枢密院总掌兵符、印玺,拥有发兵之权及武臣迁补,但无统兵之权。统兵权,京师归三衙,地方归帅司。枢密院长官有枢密使、知枢密院事,与之相应有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之佐贰。置枢密使,则设副使,置知院事,则设同知院事,交错为之,井无定制。北宋枢密副使始置于宋太祖建隆元年八月,以赵普为之。绍兴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岳飞解除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升为枢密副使,属明升暗降,是高宗,秦桧有预谋地削弱地方兵权、打击抗金派将领的行动。岳飞一旦升为枢密副使,与宣抚司即无缘接触,宣抚司军改名为“统制御前军马”。

枢密副使,是岳飞一生仕途中所达到的最高军职。

②万寿观使,祠禄官之一种。凡带“使”名者,用以安排离职、解职的宰执大臣,挂名领月俸而不干事,休闲在家,所谓“退闲之禄”。神宗朝以后,始用祠禄官安排异议臣僚。徐度《却扫篇》卷上:“辅臣既罢,领宫观使。其后惟以使相、节度、宣徽使为之,无所职掌奉朝请而已。”周必大《玉堂杂记》卷中:  “按故事,宗室戚里或前宰执带节度使多充宫观使。若至使相,自领使无疑。”
③奉朝请:凡在京祠禄官(或称宫观官),带“奉朝请”三字者,虽休闲在家,许依在任时赴“六参”,即在“六参”朝仪之日,许上朝立班。
④六参:又名望参。每逢一,五日(初一、十一、二十一日,初五,十五,二十五日)上朝之礼。凡六参日,在京大小职事及不厘务官,须上朝,不得连续三次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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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0:20:42 | 只看该作者
             岳飞平反昭雪后的官衔

            (著名宋史权威专家、岳飞研究会会长、浙大教授) 龚延明

          绍兴三十二年(1162)岳飞死后二十一年

  七月十三日,南宋孝宗皇帝赵昚上台不久,即为岳飞平反昭雪,降旨“与追复原官,以礼改葬,访求其后,特与录用”。@1
  十月十六日,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


         孝宗淳熙五年(1178)  岳飞死后三十七年

十二月十二日,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岳飞谥武穆。

       宁宗嘉泰四年(1204)  岳飞死后六十三年

   五月二十一日,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赠太师、谥武穆岳飞,追封鄂王。

         理宗宝庆元年(1225)  岳飞死后八十四年

   二月三日,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赠太师、谥武穆岳飞,改谥忠武。

   【考异】(1).岳飞冤死被昭雪后,追赠官有太师,追封爵为鄂王。谥号有二:武穆、忠武,在宋代,别无其他追封。而岳霖在隆兴元年正月的《赐谥谢表》中却出现:臣霖等言正月二十一日,准告伏蒙圣恩,赐臣等先父赠少傅、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臣飞谥武穆者。@2”此“少傅”疑“少保”之误;“赠”字也属用词未当,当为“追复”或“故”。且举绍兴三十二年十二年十八日《赐褒忠衍福寺额省札》:的署名:“故少保岳飞孙甫状......又札付故岳少保本家。@3”再引隆兴二年十月十七日《省札》(失名):“又札付两浙西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岳承务。”@4  上两件朝廷文书,在隆兴元年正月岳霖上表一前一后,均无“岳少傅”之赠官,由此可疑岳霖《赐谥谢表》中之“少傅”为“少保”之误。

          ( 2).《宋史.岳飞传》曰:“淳熙六年,谥武穆。”“六年”为“五年”之误。岳飞定谥之事,始于淳熙五年(1178)六月五日。宋孝宗令太常寺拟定谥号,初拟“忠愍”谥号,孝宗以为未当,令太常寺重拟。后拟定:武穆”,九月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依。”@5  后下吏部考功司复议,再将考功司复议意见上奏高宗。最后于淳熙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正式通过,由尚书省将谥高付岳飞本家。淳熙六年正月二十一日,岳飞子岳霖收到谥告。其经过如此,均有明确记载。故孝宗赐岳飞“武穆”之确切时间,应在复议通过之日算起,即当以淳熙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为准。《宋史岳飞传》依岳飞本家收到谥告之时计算,未妥。《宋史.孝宗纪》系于淳熙五年九月八日:戊寅,赐岳飞谥曰武穆。”@6 淳熙五年,是。九月八日,也非切当,此为太常寺初议通过之日,未经吏部考功司复议,不能正式施行,直至十二月十二日复议通过,才能行文,道理甚明。


   (3).追封岳飞为“鄂王”是宁宗嘉泰四年(1204)五月二十一日(癸未)的事,而《宋史.岳飞传》作“嘉定四年,,追封鄂王”,嘉定四年(1211),离嘉泰四年相差七年。修《宋史》者粗疏,将“嘉泰”误为“嘉定”了。幸存有《追封鄂王告中书舍人李大异行》:“故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赠太师、谥武穆岳飞......可特追封鄂王,余如故。嘉泰四年六月二十日。”@7”证以《宋史.宁宗纪二》:“嘉泰四年五月葵未,追封岳飞为鄂王。”又,嘉定四年五月十一日《封王信札》,更载明嘉定四年五月初九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岳飞“可特与追封王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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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佗续编》卷十三《追副指挥》
  @2.《金佗续编》卷十四。
  @3.《金佗续编》卷十五。
  @4.《金佗续编》卷十五。
  @5 《金佗续编》卷十四《赠谥指挥》
  @6 《宋史.孝宗纪三》
  @7 《金佗续编》卷二十七
@8 按:正式降封告时间在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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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1).追复:死后因平反昭雪或大赦免罪而复官。复官,不仅仅意味着恢复名誉,使株连的家属恢复原来的社会地位,且死者家属得归还被没收的一切财产、享受与死者官品相应的遗表恩泽。如:少保之官,就可得封赠三代之恩遇。岳飞门庭因此得以重振。
      ( 2).指挥:皇帝命令的一种形式,通常不经尚书省行下。
      (3)谥武穆:宋制,谥号,是给予皇帝、王公贵族、三品以上文武官死后的一种法定称号这种称号根据死者生前的行迹,按谥法议定。太常寺拟谥议,奏上;如或通过,再由吏部考功司复议,奏上;如通过,则颁谥告给死者家属。每种谥号都有规定涵义。武穆:折冲御侮曰武,布德执义曰穆。
     ( 4).鄂王:王爵,是宋代最高一级爵级。鄂,王国名。封王爵,需挂国名。国名有大国(如赵、晋、齐、秦等)、次国(如卫、郑、蔡、曹等)、小国(如江、藤、荣、昌、康、鄂等)之分。鄂国,属小国一等。鄂国地望在鄂州,原来岳飞置宣抚司之地。封国以“鄂”,寓有“先王之烈,遂与鄂相终始”之意。@1
(5)谥忠武;宝庆元年二月三日,宋理宗赵昀特赐谥“忠武”,由三省降札“付故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赠太师、追封岳鄂王本家。”但,正式降谥告时间则在五月。@2 按《谥法》,忠武:危身奉上为忠,克定祸乱为武。此为赐岳飞忠武谥号的第一意义;其次,喻岳飞之功,可与志扶汉室的诸葛亮、光复长安的郭子仪相比,诸葛亮、郭子仪谥号都称“忠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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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佗粹编》卷二十七《碑阴记》
@2《金佗续编》卷十六《赠谥忠武省札》、《赠谥告词》
@3 参《金佗续编》卷十六《赠谥史部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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